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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长春市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的实施方案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11-07 05:16)     点击:30803

长厂办集体改办[2009]1号               

 

    依据国函[2005]88号文件精神和省企改领导小组关于加快长春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长春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试点办)建立了发放厂办大集体职工经济补偿金资金支付专用账户。目前国家和省补助资金已拨付到位,将正式启动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发放工作,特制定此方案。

 

    一、组织领导

 

    长春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由市试点办统一领导,市财政局、劳动局、国资委、信访局等部门分工负责。

 

    二、发放范围

 

    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主要目的的中央下放、省属及市属国有企业的厂办大集体。按省里要求,二轻集体、联社集体、区街集体、校办集体、乡镇集体企业,其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非国有企业兴办的集体企业不在此次试点范围。各县(市)区属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可参照市里的办法自行组织实施。

 

    三、职责分工及流程

 

    职工经济补偿金将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

 

    (一)厂办大集体的主办国有企业负责改革方案的制定及组织实施。主办国有企业已破产或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由原主办国有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主办国有企业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按现行隶属关系履行职责;主管部门撤销的,由市试点办指定部门或直接组织实施。

    (二)市试点办依据《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范围界定暂行办法》(吉国企改办[2006]64号)负责在长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试点范围的界定和职工经济补偿金发放,并配合财政、审计部门做好对账验收工作。

 

    1、界定程序。凡申请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的企业,均应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由主办国有企业或原主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是否符合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的基本条件,承诺在保证厂办大集体职工队伍稳定的前提下,按有关政策推进改革试点工作。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在工商登记注册的证明文件。

    3)主办国有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厂办大集体企业在册职工名单及有关情况。

    5)主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6)市试点办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审核界定

 

    申请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的县(市、区)属企业,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县(市、区)政府指定部门初审后,报市试点办审核界定;省、市属企业将界定申请材料报送市试点办审核界定;中央企业由集团总公司或上一级单位按本办法界定,报市试点办确认,出具界定意见。

 

    3、复核备案

 

    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试点办出具的界定意见进行复核,并留存一份备案。中央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企业界定意见,另行报送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4、提出支付意见

 

    对相关资料完备清晰,职工在经济补偿金发放公示中无异议的企业进入发放程序。

 

    (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企业职工身份认定暂行办法》(吉国企改办[2006]65号),负责对改革试点企业职工身份进行认定。

 

    1、认定范围及对象。经市试点办审核界定,同意纳入试点范围的企业中,截止到20051231日在册,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由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录用手续的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

    2、认定程序。市试点办审核界定同意后,企业应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职工名单先期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由企业携带以下材料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职工身份认定申请:

    1)申请职工身份认定的报告;

    2)市试点办出具的界定意见;

    3)企业改制方案及职工安置方案;

    4)经主办企业或原主办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纳入改革试点范围的职工名册;

    5)职工个人档案(含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的职工录用手续);

    6)填写完整的相关表格(①《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企业职工身份登记表》;②《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企业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明细表》)。

    7)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对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企业职工身份进行认定后,在填写完整的有关表格上签章,并将签章后的《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企业职工身份登记表》装入职工个人档案。企业应将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企业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明细表》报市试点办。

    3、负责对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进行审核和认定。

 

    (四)市财政部门依据《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国企改办[2006]66号),根据市试点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结合拖欠职工的养老保险及各项债务处理情况,确定企业自己应负担部分并组织落实后,核定经济补偿金补助资金数额。财政补助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补助,不能用于偿还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和医疗费等债务。

 

    (五)吉林银行负责做好各营业网点窗口人员的岗前培训,对代发职工经济补偿金期间出现的特殊情况,如姓名不符、身份证号码错误等,在做好耐心解释工作的同时,及时上报情况,由市试点办协商有关部门,统一提出处理意见。

 

    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保证改革期间职工队伍的稳定

 

    拟改革企业要充分发挥企业党团组织和工会组织的作用,认真组织开好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制定完善的职工安置方案。坚持透明操作,阳光操作,让广大职工充分认识、谅解政府在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解决这些困难的决心。

 

    五、完善接访网络体系,强化信访应急预案制度

 

    为确保改革顺利进行,由市信访部门牵头,组成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信访工作体系,由改革企业、主办企业、主管部门逐级建立信访组织,保证有访必接,息访在一线,主办企业息访在基层。同时要在原信访工作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应急预案制度。

 

    六、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对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下设长春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办公室,设在国资委,具体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办公室主任:

 

         长春市委常委、市长

    肖万民   长春市副市长

 

        任:

 

    柳宝祥  市政府副秘书长、国资委主任

    黄茂毅  市总工会副主席

    李伟强  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副局长

    朱亚福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王桂敏  市民政局副局长

        市财政局副局长

    崔英林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林立志  市国资委副主任

    杨丽华  市社保公司副总经理

 

          员:

 

    朱道臣  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副处长

        市国资委企业改革处处长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处长

    初广润  市财政局企业处副处长

    王大力  市社保公司综合处处长

    王福微  市财政局企业处正处级调研员

    金天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杨继章  市国资委企业改革处干部

    夏远见  市社保公司综合处干部

    马龙刚  市总工会干部

    张玉珍  市工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改制办主任

    黄举超  市商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管理部副部长

    孙洪林  市建设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改革办副主任

 

    七、其他

 

    1、各试点企业在长春市履行完相关审核手续后,需到省国资委备案。

    2、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先期启动中央下放及省属企业在职职工经济补偿金发放工作。

    3、阶段性对账及清结工作,由市试点办配合市财政部门共同完成。

    4、各县(市)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由各县(市)区组织操作,市试点办履行试点范围界定手续。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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